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对肥料用氯化铵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目录》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在氯化铵出口商品目录里面有2个,一个是肥料用氯化铵(编号:2827101000),另一个为非肥料用氯化铵(编号:2827109000)。之前,很多氯化铵出口厂商,直接以非肥料用氯化铵(编号:2827109000)进行出口。这其中有一个标准,就是出口的氯化铵究竟是不是真实的非肥料用氯化铵。
如果,从严谨的角度来讲: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这是不允许的。因为,评估出口的商品究竟是肥料用氯化铵还是非肥料用氯化铵不是企业自行定义。而是需要有专业的机构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证明才是合规。所以,目前氯化铵出口相对之前严格度大大提升,出口的时间周期也会延长。
下面是山东海关展示的一个氯化铵出口处罚案例(供参考):
2024年A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食品用氯化铵,重量64吨,申报商品编号为2827109000,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根据布控指令,海关进行查验并归类后,认定该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2827101000(肥料用氯化铵),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出口商品检验,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A公司未向海关报检而擅自出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A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行政处罚情形,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7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及附件2《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39项裁量,对A公司科处罚款。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A公司改正违法行为。